天津市國家稅務局200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政策規定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200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政策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市局將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進行了歸集和整理,供大家學習參考,共涉及31個問題。
一、職工工資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企業的一切工資性支出,包括企業列入管理費的各項補助等,在確定計稅工資和掛鉤工資時,應全部計入工資總額。凡不符合規定的工資列支,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一)計稅工資扣除標準:實行計稅工資的納稅人,按每人每月不超過1600元,據實稅前扣除。其計算公式為:
(1月末職工人數+2月末職工人數+…12月末職工人數)×1600元企業稅前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是企業應發工資扣除由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工會經費后的實發工資。
(二)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我市實行效益工資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2006年天津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資總額調控工作的通知》(津勞局[2006]191號)規定,應填寫《企業工資實行“兩低于”調控辦法基數核定表》,報企業主管局(總公司)認定;無主管局(總公司)的企業,經企業董事會決議通過后,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后,在12月底以前報主管國稅機關。 (三)關于納稅人職工人員基數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58號)的規定,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在列支工資時,下列人員不得列入計稅工資人員基數:
1.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列支工資的職工;
2.巳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4.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原企業職工;5.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生活費的人員。
(四)事業單位工資
1.事業單位凡執行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進行扣除。
2.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進行扣除。
二、防暑降溫費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發放的夏季防暑降溫費每人每年180元(即6、7、8、9每月45元)。 三、冬季取暖費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發放的冬季取暖費和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原則上按每人每年不超過235元和185元據實扣除。對企事業單位按照天津市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提高我市機關、企事業單位集中供熱采暖補貼標準的通知》(津財行政[2004]34號)規定的標準,按職務或職稱發給的采暖補貼,可稅前扣除。四、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稅前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一)納稅人為職工上繳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各類政府規定的基金或保險金,可按天津市政府規定的基數、比例和額度在稅前扣除。
(二)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可以在工資總額4%以內提取補充醫療保險,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帳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帳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具體辦法可參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指導意見〉的通知》(津勞局[2001]317號)規定執行。
(三)關于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年金問題按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意見》(津勞局[2006]293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繳納的費用,在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8%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四)關于住房公積金問題按天津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在不超過月工資總額3倍(7110元)的基數和不超過15%的比例繳存金額稅前扣除。補充住房公積金按《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推進住房貨幣分配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1]59號)文件規定執行。(五)對納稅人為職工繳納的天津市政府規定以外的各類商業保險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五、通訊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暫按每人每月300元標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六、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十七條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七、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工會經費等稅前扣除問題
(一)職工福利費新會計準則中的“應付職工薪酬”與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有較大差異,會計上取消了對“職工福利費”支出比例的限制。對于會計準則與稅收規定的差異,無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在稅收上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上述問題中企業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仍然執行按照計稅工資總額14%的比例計算扣除的規定,即不管企業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均可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14%的比例在稅前扣除。具體規定如下:企業提取職工福利費按稅前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總額,或允許扣除的效益工資總額的14%計算稅前扣除。企業按財務、會計有關規定,在2007年度未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允許企業就已進成本、費用的職工福利費小于應計提的職工福利費金額的部分作納稅調減。
(二)工會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5%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年結余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企業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5%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對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八、企業根據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九、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問題(一)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職教中心)和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職業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具體征管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行《關于印發〈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42號)規定執行。
十、管理費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上繳的管理費,凡未經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批準或批轉的,不準稅前扣除。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十一、差旅費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實際支出的差旅費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執行。具體補助標準可參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規定。
十二、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凡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比例捐贈的,可稅前扣除(見附件)。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十三、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十四、集資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關于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的處理問題。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計稅時予以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準予扣除。
十五、逾期還款加收的罰息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十六、財產保險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十七、固定資產租賃費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租賃費的扣除,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一次性支付的按受益年限分攤。
(二)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十八、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十九、行業會費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準,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交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十、土地出讓價款問題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
二十一、會員費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加入工商業聯合會交納的會員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二十二、發生財產損失資產的進項稅金處理問題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
二十三、廣告費稅前扣除問題
(一)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二)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對服裝、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四)制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五)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二十四、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二十五、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二十六、壞賬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5‰。計提壞帳準備的年末應收帳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未應收帳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不建立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二十七、傭金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二十八、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問題納稅人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 二十九、準備金等稅前扣除問題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十、拆遷補償收入問題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是指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規定執行。
市局所得稅處
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