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保證人的義務
保證人的義務與被保證人的義務完全一致,這就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義務的同一性。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就票據債務負連帶責任。
保證人僅因以下情形可免除責任:
(一)被保證的票據債務自始即不存在,如被保證人為付款人而未承兌;
(二)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因欠缺記載事項而無效;
(三)保證行為形式不完備,如保證人未簽章。
票據貼現分為直貼、轉貼和再貼現。目前市場上流通性高的貼現票據有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通常中小企業在資金緊急情況下,持未到期的票據到銀行按一定貼現率提前申請兌現,這種方式可以快速幫助企業獲得融資,同時也有效幫助銀行創收。
加之,中國人民銀行一再出臺政策加大對再貼現的支持力度,更促使貼現業務的增長。如《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加大再貸款再貼現支持力度 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微企業信貸投放的通知》(銀辦發【2018】11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大支小再貸款再貼現支持力度 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信貸投放的通知》(銀發【2018】259號)。一再出臺的支持貼現政策,是助力貼現業務快速增長的有利條件。
多用票據,少發貨幣
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無論是采取預付款方式還是應收款方式,只要資金支付形式一旦生成,即會產生相應的資金成本,只是資金成本的承擔者不同而已;
若要真正降低交易雙方的資金成本,唯有引入信用交易,由此需要尋求合適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機制,將貨幣資金交易轉換為信用交易。
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缺失是造成企業應收賬款奇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解決企業應收賬款問題,需要確立信用工具,建設信用環境。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長不超過6個月;定日付款的匯票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