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航空運輸的性質出發,一般把航空運輸分為國內航空運輸和國際航空運輸兩大類。 根據《民航法》第107條的定義,所謂國內航空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而所謂國際航空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航空運輸已成為現代社會重要的交通運輸形式,成為國際政治往來和經濟合作的紐帶。這里面既包括國際友好合作,也包含著國際激烈競爭,在服務、運價、技術協調、經營管理和法律法規的制訂實施等方面,都要受國際統一標準的制約和國際航空運輸市場的影響。
特種規定 1.凡對人體、動植物有害的菌種、帶菌培養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經民航總局特殊批準不得承運。 2.凡經人工制造、提煉,進行無菌處理的疫苗、菌苗、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運人提供無菌、證明可按普貨承運。 3.微生物及有害生物制品的倉儲、運輸應當遠離食品。 4.植物和植物產品運輸須憑托運人所在地縣級(含)以上的植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 5.托運人要求急運的貨物,經承運人同意,可以辦理急件運輸,并按規定收取急件運費。
責任義務 《華沙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