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汽車報廢后如何處理我們國家目前對報廢汽車的處理還是比較粗放式的處理方法,汽車報廢后會有專門的回收廠家進行回收,國家會給廠家和車主一定數額的補貼。報廢汽車回收廠家會對報廢車進行拆解,值得注意的是,汽車的發動機、變速箱、后橋、方向機等重要零部件,必須徹底銷毀,但是有些高端車的零部件再拆解后,一些不法商販仍然會偷偷的私下售賣。汽車其他部分的零部件,報廢回收廠家基本上都會拆完了當廢鐵賣掉,汽車的構造比較復雜,因此,報廢汽車的拆解還做不到拆解,各種鐵、塑料、玻璃碴子混雜在一起,后只能是壓成方塊節省空間,回收利用率其實并不高。
報廢車輛隱患多。機動車輛到達報廢水平或到了年限其操作靈敏性、穩定性、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隱處存在、時時存在,嚴重要挾著過往車輛和行人的平安。廢車改頭換面,以次充好。一些報廢車輛到了報廢年限,經過套牌、更新車身顏色等偷機取巧的方法改頭換面與一些被偷、盜、搶的車輛混雜在一同,讓購置者無法識別。當前國內絕大多數報廢汽車拆解后僅廢棄金屬可得以回收利用,殘值浪費嚴重,拆解廢物的無害化處置及拆解過程的環境污染防治沒有得到貫徹,產生了嚴重、甚至不可逆轉的環境污染。
所謂報廢車就是達到一定使用年限,政府規定強制報廢的車。根據《報廢標準》及交警總隊文件規定,汽車報廢年限及可延緩報廢年限如下:1、出租汽車使用年限8年,得延緩報廢。2、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車、廠定總質量小于1.8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8年,允許辦理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冊登記,廠定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或等于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辦理長不超過5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冊登記的,使用期限為8年,允許辦理不超過4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對常年無人問津的車輛進行集中公示,如無人處理,在公告后按無主物品由政府部門統一送交有資質的報廢車回收單位回收處理。費用由回收企業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在報廢車輛回收費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政府通過補貼方式提供。
所謂報廢車就是達到一定使用年限,政府規定強制報廢的車。根據《報廢標準》及交警總隊文件規定,汽車報廢年限及可延緩報廢年限如下:1、出租汽車使用年限8年,得延緩報廢。2、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車、廠定總質量小于1.8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8年,允許辦理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消防車、吊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使用年限為10年,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和檢驗情況延緩報廢,延緩報廢期間每年檢驗1次。右置方向盤汽車不得延緩報廢。延緩報廢參加特殊檢驗的各類汽車,當年度首次到總隊直屬檢測站檢驗,當年的其它次在支隊檢測站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