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證書,也屬銀行信用,是指銀行應申請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開出的,擔保申請人一定履行某種義務,并在申請人未能按規定履行其責任和義務時,由擔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額、或作出一定經濟賠償的書面文件。
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付款責任。銀行保函大多屬于“見索即付”(無條件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文件。銀行保函的當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證書并憑此向 銀行索償的一方)、擔保人(保函的開立人)。
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
銀行保函業務中涉及到的主要當事人有三個:委托人(Principal)、受益人(Beneficiary)和擔保人(Guarantor),此外,往往還有反擔保人、通知行及保兌行等。這些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一環扣一環的合同關系,它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下:
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基于彼此簽訂的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權利義務關系。此合同是它們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相對于保函協議書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兩個合同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內容不,會給銀行的擔保義務帶來風險。因而銀行在接受擔保申請時,應要求委托人提供他與受益人之間簽訂的合同。
見索即付保函主要適用于國際融資、國際商務的擔保等業務,與其它國內商務或融資時的擔保有不同法律特征。根據中國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擔保優于人的擔保;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時,債權人可以隨意選擇某一擔保人承擔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對擔保物的代位求償權。而在見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責任順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規定,一般開立見索即付保函的銀行承擔付款人責任,并享有對抵押物代位求償權,這一點,不同于一般的保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