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電力生產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電力應急工作,制定除核外的電力運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組織推進能源國際合作,按分工同外國能源主管部門和國際能源組織談判并簽訂協議,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權限核準或審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
國家電監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前身可以追溯到1955年設立的電力工業部。
1988年電力管理相關職能劃入新成立的能源部。
2003年國家電監會成立,開始履行電力市場監管者的職責,共有9個內設機構。
2013年3月,《關于提請審議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現國家能源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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