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于當地工資的80%就可以。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工資標準的80%。”
提供的病假單、病歷本系手寫,并無該醫院或醫師的任何印章,且不能提供其于該日至該院掛號就診的相關單據,或者僅有一張病假證明。
那就無法證明員工患病就診的事實。
“所謂的病假條,在我們醫院叫"病休證明",用處就是生病了請假休息。”在北京市某三甲醫院兒科實習的“準醫生”董琳說。
董琳告訴記者,在她實習的科室,醫生出具“病休證明”的權限是,多給患者開全休一個月的證明。在多數情況下,醫生多出具全休兩周的證明。
“真生病了需要休息,醫生肯定會給開。沒必要開病休證明的,醫生不會隨意出具。”董琳說,“追究起來,醫生會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