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診斷被檢查者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寫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診斷證明的客觀性。出具診斷證明的醫院應當建立病歷,人民法院可以到醫院核實病歷和,確認診斷證明的真實性。否則,很難確定診斷的客觀性。對于不客觀的醫院證明,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做出合理的解決。
法律分析:病歷證明是指病人的出、入院證、出入院記錄、特殊檢查報告(比如B超、CT等),有這些基本上就能證明你的病情。 病假條是請假專用的證明,去醫院看病掛號對應相應的病情會給你開。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病歷都有的內容如下:
1、首頁;
2、入院記錄;
3、出院記錄;
4、出院診斷證明;
5、體溫單;
6、醫囑單;
7、化驗單;
8、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9、特殊檢查和同意書;
10、手術同意書;
11、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12、病理報告單;
13、護理記錄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