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診斷被檢查者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寫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須包括患者職業病接觸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結果、依據的診斷標準、診斷結論等方面的內容,應由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簽名后出具,經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后并加蓋"專用章"方為有效。
診斷證明法律解釋是指在法律上對診斷證明的定義、要求、程序、效力等方面進行的解釋。診斷證明是指醫生依據專業知識和技能,對患者進行體格檢查、實驗室檢查、影像學檢查等方式,確定患者疾病或傷害的種類、程度、病情進展情況等,并在書面形式上出具的醫學證明文件。診斷證明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用于申請工傷、殘疾評定、社會救助、保險理賠、法律訴訟等諸多方面。在法律解釋中,要求診斷證明必須符合醫學規范和倫理要求,程序必須合法合規,效力必須具備科學性和可信度等。
病歷證明是指病人的出、入院證、出入院記錄、特殊檢查報告(比如B超、CT等),有這些基本上就能證明你的病情。 病假條是請假專用的證明,去醫院看病掛號對應相應的病情會給你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