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醫院管理,現范醫學診斷證明書書寫,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1、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書等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每名醫師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簡明扼要,并有醫學科學依據,慎重認真地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所診斷的疾病應盡量明確具體,說明程度,其內容與病歷記載一致,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診斷證明書。
2、醫師必須必親自診查患者并書寫相關病歷,對門診患者,應具有我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后方可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住院患者必須確實在我院住院,出院后方可出具出院證明書。醫學診斷證明書應客觀、,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主要處理意見要考慮病情需要與實際可能,一般只提原則建議,本院已給病人進行過何種主要檢查和,以及病休時間都應在證明書中記載備查,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
3、醫師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出院時患者狀況、休假天數、其它建議、當日時間及診療醫生簽字等)。
4、醫師必須嚴格掌握病休時間,休息時間應大寫,病休假時間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5、醫學診斷證明書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它處理意見。
6、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醫學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由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科審核后,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醫學診斷證明書,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經過討論后,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7、醫學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門診患者憑門診病歷和必要化驗單及檢查數據,持門診疾病診斷證明書,由醫務科審核蓋章:往院患者憑出院小結和出院結賬發票,持出院證明由醫務科審核蓋章。醫務科應嚴格按照規定對醫學診斷證明審核、把關蓋章并登記、保存。
8、醫學診斷證明書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偷蓋公章,以權謀私,開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10、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參照《衛生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衛醫發(2007)175號)文中的規定執行。
11、違反上述規定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者,一經查實,將記入個人不良行記錄中,與評優評先、醫師定期考核、職稱晉升、聘任等掛鉤。
12、上述規定自文件下發之目起執行。
醫療證明是不是診斷證明
不一樣。診斷證明書:表明是診斷出來的結果(可能誤診)疾病證明書:表明的是你確實患了某種疾病開疾病診斷證明書和病例不是一個醫院,該證明書是有效的。現在醫院都實行相互承認病歷。開具病歷的醫院,要對開具的病歷負責,并承擔法律后果。如果出具虛假病歷,則要追究法律責任。
診斷證明法律解釋是指在法律上對診斷證明的定義、要求、程序、效力等方面進行的解釋。診斷證明是指醫生依據專業知識和技能,對患者進行體格檢查、實驗室檢查、影像學檢查等方式,確定患者疾病或傷害的種類、程度、病情進展情況等,并在書面形式上出具的醫學證明文件。診斷證明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用于申請工傷、殘疾評定、社會救助、保險理賠、法律訴訟等諸多方面。在法律解釋中,要求診斷證明必須符合醫學規范和倫理要求,程序必須合法合規,效力必須具備科學性和可信度等。
病情診斷證明書開具需要做哪些檢查:
:根據獲得臨床資料的方法分類,有癥狀診斷、體檢診斷、實驗診斷、超聲波診斷、X射線診斷、心電圖診斷、內窺鏡診斷、放射性核素診斷、手術探查診斷和診斷等。
第二:根據診斷的確切程度分類,有初步診斷和臨床診斷。初步診斷又分為:疑似診斷(又稱意向診斷或印象診斷)、臨時診斷、暫定診斷;臨床診斷即確定診斷。
第三:按診斷內容分類,有病因診斷,病理形態診斷,病理生理診斷。此外,還可分入院診斷、出院診斷、門診診斷、死亡診斷、剖檢診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