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屬的票據行為。
2、遠期匯票付款人所為的票據行為。
3、表示愿意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4、匯票付款人在匯票上所為的票據行為。
1、銀行承兌匯票擔保
企業在從事國內貿易購買貨物向銀行申請開立承兌匯票時,由擔保機構對匯票金額的全部或
保證金敞口部分提供的擔保。
2、商業票據貼現擔保
商業票據貼現擔保是企業將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擔保機構按票面金額
為企業向銀行提供擔保。
3.對票據承兌人的要求
作為票據承兌人在接受承兌后,必須遵循匯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能改變承兌日期,因為匯票上所記載的事項,都是由商品交易雙方協商達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隨意變更。而且,在接受承兌后,還須在匯票正面證明。“同意按匯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樣,注明承兌日期并簽章,一經承兌的票據,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不能返回撤銷承兌。
4.執票人獲得票款前的提示
匯票在承兌前必須提示,因為匯票一般由債權人執存,在票據流通轉讓的情況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據流通轉讓的情況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據在誰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匯票進才能辦理承兌。要付款,必須先由執票人在票據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時也證明債權人身份。
票據法一般規定有提示日期,付款在執票人提示后,應做出付款與否的答復。由于匯票的到期日是從承兌日算起的,所以持票人應盡可能早承兌,付款人在承兌前對匯票不負任何責任。提示票據是執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手續,必須嚴格按規定提示,以保證債權的按時清償。
5.匯票被拒絕承兌,需寫“拒絕證書”
執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如果付款不予承兌或無法承兌的,都屬于拒絕承兌行為,匯票被拒絕承兌后,除事先說明雖除作拒絕證書外,匯票的執票人應讓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證機關寫出“拒絕證書”,拒絕證書上要寫明拒絕理由、金額、年月日等內容并簽章。執票人持“拒絕證書”可向匯票轉讓的前背書人或其它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承兌匯票是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并經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付款人承兌以后成為匯票的承兌人。
匯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是:(1)見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并可申請貼現和再貼現。
承兌匯票是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并經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付款人承兌以后成為匯票的承兌人。
匯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是:(1)見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并可申請貼現和再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