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主要執行的是《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衛醫政發〔2010〕11號)
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 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四條 住院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門(急)診病歷和需復寫的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
第五條 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條 病歷書寫應當文字公正,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處原來的字跡。
第七條 病歷應當按規定的內容書寫,并有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
進修醫務人員應當由接受進修的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第八條 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并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
第九條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十條 對按照有關規定須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手術、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颊卟痪邆渫耆袷滦袨槟芰r,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近家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易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颊邿o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第二章 門(急)診病歷書寫要求及內容
第十一條 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診病歷首頁(門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 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主旨,過敏史等項目。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過敏史等項目。
第十三條 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意見和醫師簽名等。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具體到分鐘。
第十四條 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有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 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對收入急診觀察室的患者,應當書寫留觀期間的觀察記錄。
第三章 住院病歷書寫要求及內容
第十六條 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住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并立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病程記錄(含搶救記錄),疑難病例討論紀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等。
第十七條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并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住院志的書寫形式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出院24小時內完成。
第十八條 入院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患者一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狀況,出生地,職業,入院日起,記錄日期,病史陳述者。
(二)主訴是指促使患者就診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
(三)現病史是指本次疾病的發生,演變,診療等方面的詳細情況,應當按時間順序書寫。內容包括發病情況,主要癥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伴隨癥狀,發病后診療經過及結果,睡眠,飲食等一般情況的變化,以及與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或陰性資料等。與本次疾病雖無緊密關系,但仍需的其他疾病情況,可在現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記錄。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過去的健康和疾病情況。內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情況,疾病史,傳染史,預防接種史,手術外傷史,輸血史,過敏史等。
(五)個人史,婚姻史,女性患者的月經史,家族史,生育史。
(六)體格檢查應按系統循序進行書寫。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一般情況,皮膚、粘膜,全身淺表淋巴結,頭部及其器官,頸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臟、血管),腹部(干、皮等),直腸、肛門,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經系統等。
(七)??魄闆r應當根據??菩枰涗泴?铺厥馇闆r。
(八)輔助檢查指入院前所做得與本次疾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應當寫明檢查日期,如需在其它醫療機構所作檢查,應當寫明該機構名稱。
(九)初步診斷是指經醫師根據患者入院時情況,綜合分析所作出的診斷。如初步診斷為多項時,應當主次分明。
(十)書寫入院記錄的醫師簽名。
第十九條 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因同一種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醫療機構時書寫的記錄。要求及內容基本同入院記錄,其特點有:主訴是記錄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現病史中要求首先對本次住院前歷次有關住院診療經過進行小結然后再書寫本次入院的現病史。
第二十條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出院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出院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出院遺囑,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一條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死亡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二條 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志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采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
病歷封存的程序,如果是病人本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院的醫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如果是被授權的人,應當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并在復印件背后由病人親筆寫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是復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時段在某某醫院的住院病歷。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應持病人的死亡醫學證明和身份證明,但更重要的戶籍證明,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之間的親屬關系,醫院才會接待。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委托他人復印和封存病歷,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持病人親屬身份證復印件及其授權委托書。
1、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2、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檢查并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
3、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備案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登記表(或學籍卡),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應附在學籍管理檔案后。
4、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要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5、學校在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必須給予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復。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6、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
7、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想要辦理休學簡單也是省事的辦法,就是因病休學。比如說孩子摔傷了,或者因為其他的原因需要在家休息,這個是比較容易申請成功的。你要是想因病休學,不是說你自己說一說就行的,是需要有正規醫院開具的醫生證明,拿著這個證明到學校去找學校的老師,他就會幫你在學籍網上申請休學。
有什么辦法可以給小孩辦休學呢
學生因傷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長期或誤課,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但是如果孩子不嚴重的話,不建議孩子休學。
如果孩子不想上學,一定要仔細查明原因,是學習壓力大,怎么學也趕不上成績好的同學,因此老師和家長一味訓斥,還是在學校里總是被欺負沒有人關注到而感到恐懼,還是別的原因,家長一定要注意了,針對這種情況家長要敞開心扉,放下姿態,不妨帶孩子外出放松放松,耐心傾聽他們訴說,鼓勵他們提出要求,并針對問題一條條解決。告訴孩子他們是很棒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長短處,不要自卑自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