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診病人病歷中應含“五有一簽名 ”(主訴、病史、體檢、初步診斷、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其中:①病史應包括現病史、既往史、以及與疾病有關的個人史,婚姻、月經、生育史,家族史等 ;②體檢應記錄主要陽性體和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體征。③初步確定的或可能性的疾病診斷名稱分行列出,盡量避免用“待查”、“待診”等字樣。④處理意見應分行列舉所用及特種方法,進一步檢查的項目,生活注意事項,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時記錄預約門診日期及隨訪要求等。
復診病人應重點記述前次就診后各項診療結果和病情演變情況;體檢時可有所側重,對上次的陽性發現應重復檢查,并注意新發現的體征;補充必要的輔助檢查及特殊檢查。三次不能確診的患者,接診醫師應請上級醫師診視。與上次不同的疾病,一律按初診病人書寫門診病歷。
法律方面:病歷是處理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因此,病歷是有效地保護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文件。
出院證明應該怎么開
1、出院后攜帶住院發票、住院費用清單找主管醫生即可開取。
2、出院后,攜帶病歷、清單、診斷書找主管醫生開具出院證明,去收費處蓋醫院公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