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書,是作為司法鑒定、保險索賠等重要依據之一,所以很多醫院對于病例證明開具的管理都有相關規定,應在就診時就詢問好相關內容。
病歷(case history)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也是對采集到的資料加以歸納、整理、綜合分析,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書寫的患者醫療健康檔案。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衛醫政發(2010] 11號)條明確規定: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病歷的定義可歸納為:
①是關于患者疾病發生、 發展、診斷、 情況的系統記錄;
②是醫療活動過程中經過歸納、分析、整理,并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書寫的檔案及資料總和;
③并不是過程中的所有資料都是病歷,比如一些臨時性的文件(典型的如:入院須知、輔助檢查申請單。報告單屬于病歷,但病理切片、X線片等不屬于,也不會歸入病案保存);
④病歷在經病案管理人員整理后歸檔到病案室,病歷將轉變為病案;
⑤具備法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