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制的病歷資料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無誤后,加蓋醫療機構證明印記。
患者本人復印只需出示身份證,若是委托他人需帶著患者及本人身份證,以及患者委托書,到醫院主管部門辦理復印手續并交納復印費。患者住院期間的病歷也是可以復印的。允許復印病歷應選擇那些與病情有關的資料,否則一份住院幾個月的病歷如全盤復印下來很可能有相當部分是無用的,造成不必要的花費,因此復印前不妨先向專家咨詢一下。復印和查封病歷時,醫患雙方應同時在場,以保證其公平、公開、有效和真實。復印和查封病歷后要加蓋醫院印章,查封病歷后患方應在封口處簽字或蓋章。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病假開證明的方法是:
1、要請病假可以拿著病歷找醫院門診辦公室去寫疾病證明,且應當由出具病假證明的醫師簽字或簽章并去醫院辦公室加蓋醫院公章;
2、其中病例證明中應當包括醫院名稱、疾病證明書、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號、住院號等、工作單位、診斷情況、就診科室、醫囑及建議、醫師簽字以及年月日;
3、另外要注意,未蓋病假證明專用章無效。同時應該要注明請病假的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