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是指對符合銀行條件的企業,以書函的形式承諾為其簽發或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辦理貼現,即給予保貼額度的一種授信行為。根據定義可以看出,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是銀行對企業發放的授信額度,可在額度內循環使用。申請保貼額度的企業既可以是票據的承兌人,也可以是票據的持票人或貼現申請人。授信承擔人在取得了銀行保貼額度得授信后,可以在簽發或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后加具銀行保貼函,由銀行保證貼現,當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要求貼現時,由銀行扣除利息后向其融通資金。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須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付款人是匯票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承兌之前的票據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后的票據付款人為承兌人。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
商業承兌匯票加蓋出票人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將簽發好的商業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后,出票行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手續:
(1)銀行的公司業務部可受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承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一式兩份,同時提供下列銀行要求的資料:
①、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年檢)復印件、企業稅務登記復印件、企業法人代碼復印件、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有關企業法人變更資料等;
②、擔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年檢)復印件、企業稅務登記復印件、企業法人代表或授權人身份證明、有關企業法人變更資料等;
③、要求銀行辦理承兌業務的書面申請報告和申請人及保證人的基本情況介紹。
④、社會專職機構(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事務所)審計的承兌申請人及擔保人上年度以及近期的財務報告;
⑤、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質押的書面證明,以及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⑥、申請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⑦、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2)經審批同意承兌后,執行承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