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服務: 病假條、CT/B超檢查報告、懷孕證明、診斷證明、各項病例單據; 病歷單、診斷證明書、疾病處理意見書(病假條); 門診/住院繳費票據、用藥費用明細清單等。
醫院證明是醫療機構的正式文件,通常包含患者的個人信息、就診時間、診斷結果、方案等內容。它是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為了證明自己的病情、醫治過程及健康狀況而由醫院開具的書面材料。
醫師診查后,方可簽署病假證明,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相應的診療情況。病假時間必須同時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記錄中。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病假證明擁有復核的權利。職工因病需要休假的,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的證明,交由企業審核批準。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中對于單位或其他個人需要調取患者病案資料做出過明確規定,如果患者本人無法自己來醫院,應書寫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持患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經醫院醫務科批準,可到醫院病案室查詢患者的病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