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3.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簡歷表、身份證、畢業證明、執業藥師(含執業中藥師)資格證、有無《藥品管理法》第75條、82條規定情形的說明材料
4.藥學技術人員登記表、身份證、畢業證明、執業藥師(含執業中藥師)資格證或藥學技術人員職稱證書的復印件;
5.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提供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材料;(曾在其他藥店擔任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藥學技術人員的,還需提供原藥店所在食藥局出具的變更出原藥店的變更批件或藥品證變更頁,連鎖藥店的由市局出具)
6.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表中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不需提交);
7.營業場所的平面布局圖、地理位置圖以及周邊衛生環境情況的說明;
8.委托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