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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全程是公路貨物運輸的,盜竊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6.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保險費=貨物價值 *保險費率
聯系人:王先生;1376018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