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原則
(1)會議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建設方的要求,應滿足會議功能的要求。
(2)小型會議、董事會議、一般性學術交流會議廳(室)宜按照基本會議討論系統設計,部分會議廳可設置會議視頻攝錄系統、會議視頻顯示系統、以及5.1聲道環繞立體聲系統。
(3)國際會議廳、商務會議廳(室)宜按照帶同聲傳譯功能的會議系統設計,應設置會議視頻攝錄系統、會議視頻顯示系統,宜可設置5.1聲道環繞立體聲系統。
(4)有固定座位的會議廳(室)可選用有線傳輸或無線傳輸的會議音頻系統,無固定座位的會議廳(室)應選用無線傳輸的會議音頻系統。
(5)面積較大的會議廳、有旁聽席的會議廳除設計會議音頻系統外,應設置會議公共廣播系統,宜可設置會議視頻攝錄系統、會議視頻顯示系統。
(6)應優先選用信譽高、質量好、市場占有率大的品牌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