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裝運前工作:裝運前,貨物的包裝和標記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以及國際貨物協定和議定書中的條款和項目進行。(1) 貨物的包裝應能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和腐爛,并保證貨物在反復裝卸后不會損壞。(2) 貨物標志、指示牌和運輸標志、貨物標簽,包括貨物的標記和編號、件數、站名、收貨人名稱等,字跡應清晰,不易擦掉,以保證多次更換時不脫落。
2、托運和運輸貨物的一般程序。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當向車站提交貨物運單和貨運單副本,作為托運貨物的書面申請。車站收到貨運單后,應認真核對是否有經批準的整車貨物月、旬貨物運輸計劃和日車輛需求計劃,并檢查貨運單內容是否正確。確認貨物可以承運的,車站應當在貨運單上注明貨物進站日期和裝貨日期,即表示接受托運。托運人應當在簽證上注明的日期將貨物運進車站或者指定的貨運地點,鐵路根據貨運單記錄核對貨物的實際情況,認為符合國際規定的,車站才予以承認貨運協會及相關規章制度。一般整車貨物裝車,始發站應在貨運單上加蓋運輸日期。對于零擔貨物的交貨,發貨人不需要編制每月和十天的列車需求計劃,可以申請按運輸方向發往車站。車站接受托運后,托運人應按簽證上注明的日期將貨物運至貨場,并運至指定的貨位。貨物經檢查稱重后,交鐵路保管。托運人從車站托運的貨物與貨運單一起驗收。貨運單上蓋有運輸日期的,表示貨物性質已經運輸。鐵路應負責貨物的保管、裝載和裝運。總之,運輸是鐵路運輸貨物的開始,意味著鐵路開始對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承擔運輸義務,并承擔運輸過程中的一切責任。
3、(1) 國際鐵路貨運單是托運人與鐵路訂立的運輸合同。它規定了鐵路和托運人在貨物運輸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它對鐵路、航運公司和收貨人均具有法律效力。(2) 補充文件:中國出口貨物必須加“報價單”;增加出口貨物明細表、“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外匯核銷單”。此外,根據法規和合同的要求,還應附有“出口許可證”、質量證明書和商檢證書。衛生檢疫證書、動植物檢驗單、裝箱單、重量清單、檢驗單、原產地證書、裝運清單。
4、出口貨物交付一般程序(1)聯運出口貨物的實際交付在收貨路線的邊境站進行。港口外運公司收到鐵路發出的運輸單據后,應根據聯運運單核對所附各種單據的份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正確。如有不一致或其他缺陷,應根據有關文件或函電進行修改和補充。(2) 報關查驗:運輸單證經核實無誤后,留存《明顯出口貨物清單》三份(易腐貨物兩份),并將有關運輸單證送交聯檢單位審核放行。(3) 貨物交接:單據齊全、手續齊全的列車離境后,由周邊國家邊境站派送路線工作人員和收貨公路工作人員共同交接票據、貨物,并按交接單核對。交接分為一般貨物鐵路交接和易腐貨物貿易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