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患雙方協商不成,認為需要共同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辦理共同委托鑒定手續;
(二)首先醫患雙方發生爭議后可以共同協商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認定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在協議書上簽名,尋求一個妥善的解決辦法;
(三)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共同委托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患雙方可以分別到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區、縣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直接認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也可以由區(縣)衛生局轉交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如果區(縣)衛生局經過審查,發現該醫療事故爭議涉及死亡或者可能構成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由區(縣)衛生局上報市衛生局,由市衛生局移交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直接到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申請鑒定,醫學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