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上述兩者是有差異的,差異在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多了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其授權衛生行政部門來確定可以復印的其他病歷資料,而中國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并沒有確定可以復印的其他病歷資料,也就是說其他病歷資料是不可以復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