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施工的一般要求
1.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簽訂施工合同和生產管理協議。
2.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3. 對危險性較大的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按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4. 拆除工程施工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專職生產管理人員,對各項技術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5. 拆除工程施工作業前,應對擬拆除物的實際狀況、周邊環境、防護措施、人員清場、施工機具及人員培訓教育情況等進行檢查;施工作業中,應根據作業環境變化及時調整防護措施,隨時檢查作業機具狀況及物料堆放情況;施工作業后,應對場地的狀況及環境保護措施進行檢查。
6. 拆除工程施工應先切斷電源、水源和氣源,再拆除設備管線設施及主體結構;主體結構拆除宜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及附屬設施,再拆除承重結構。
7. 拆除工程施工不得立體交叉作業。
8. 拆除工程施工中,應對擬拆除物的穩定狀態進行監測;當發現事故隱患時,必須停止作業。
9. 對局部拆除影響結構的,應先加固后再拆除。
10. 拆除地下物,應采取保證基坑邊坡及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與穩定的措施。
11. 拆除工程作業中,發現不明物體應停止施工,并應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2. 對有限空間拆除施工,應先采取通風措施,經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13. 當進入有限空間拆除作業時,應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嚴禁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14. 對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品的擬拆除物,拆除施工前應先進行殘留物的檢測和處理,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
15. 拆卸的各種構件及物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存放,并應處于穩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