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是依據國家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及驗收規范有關規定,結合各施工條件,本著平均、經濟合理的原則制定的,工期定額是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施工計劃和考核施工工期的依據,是編制招標標底,投標標書和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的重要依據。
工期定額的工期一律以日歷天數為計算單位。單位工程的工期是指基礎工程破土開工之日起,完成全部工程或定額子目規定的內容,并達到國家驗收標準的全部日歷天數。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造成的工程停工,經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核準,可按實際停工和處理的天數順延工期;因重大設計變更或建設(發包)單位簽證后,可按實際停工天數順延工期。 實行冬季施工地區,由于施工技術不允許或經濟不合理,不能繼續施工的,經建設(發包)單位同意,可按實際停工天數順延工期,但順延天數,II類地區不得超過采暖期40%。III類地區不得超過50%。